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房屋登记
—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审批事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2008年2月15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地级东兴市(县级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十条,审批条件是: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广西区域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有抵押的,应提交房地产估价报告;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三)承诺办结时限:由各东兴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登记费
1、住宅:登记费8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2、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二、交易手续费
1、住房交易手续费
(1)住房转让手续费。目前我市住房转让手续费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5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1.25元由转让方承担。
(2)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2、非住房交易手续费
(1)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内的,每套100元;房屋面积大于2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每套200元;房屋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的,每套500元;房屋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8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电话:0770-7695012。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XX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权利申请人 | 权利申请人名称 |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 所占份额 | 联系电话 |
所有权人 | | | | |
共有权人 | | | | |
原权利人名称 | 所有权人 | | | | |
共有权人 | | | | |
代理情况 | 代理人名称 |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 被代理人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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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状 况 |
申请产别 | □私产 □房改私产 □部分产权 □私营企业房产 □国有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 □联营企业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 □港澳台投资房产 □涉外房产 □其他房产 |
现房屋坐落 | |
原房屋坐落 | |
幢号 | 单元 | 房号 | 总层数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m2) | 设计用途 | 建成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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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情况 | 土地证号 | | 使用面积(m2) | |
权属性质 | | 使用年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相关情况 | 有无查封、监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 | | 有无房地产抵押、典当 | |
是否曾经办理过房屋权属登记 | | 房屋现状有无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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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权属登记类型 | □初始登记 | 除本次提交的规划手续外,是否还办理有其他规划手续: □是 □否 |
□变更登记 | 申请变更事项:□权利人名称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性质 □其他: |
□更正登记 | 申请更正栏目: |
□换证 | □换证 □夫妻共有产权换证 |
□遗失补证 | 登报声明作废的权属证书证号: |
产权 来源及有关说明 | □新建 □改建、扩建、翻建 □部分拆除 □重建 □回建 □补办规划许可证 □企业改制 □继承 □受赠 □买受 □交换 □析产、分割 □地区房屋办理柳州市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按本次提交测绘报告所示建筑物合法部分办理产权登记。 □已查市城市规划档案馆,无该房屋规划报建图纸存档。 □本次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证号: □其他应说明情况: |
责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上级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责任保证 | 申请人保证申请登记的房屋无产权争议,符合权属登记条件,提交了《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产权登记业务受理单》中所列材料,对以上填写内容、提交资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申报不实,申请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关经济赔偿。 申请人(自然人签字/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