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中心:
为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防城港市工商局关于转发<广西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管理局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部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梳理,制定下发了上述执行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对于尚未列入本基准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附件:1.防城港市工商局关于转发《广西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3.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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